葛沽镇招商引资政策 (非生产型企业)
一、税收政策 1、葛沽镇税收扶持政策 凡属于入驻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司注册(津南)创意中心的非生产型企业均可享受我镇以下税收政策: (1)、所得税部分:第一、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镇级)留成部分,给予100%扶持(21%);第三至五年给予50%扶持(10.5%)。 (2)、增值税部分:五年内给予增值税额8-9%的扶持奖励。 (3)、营业税部分:五年内给予营业税额20-24%的扶持奖励。 (4)、个人所得税部分: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所支出的个人所得税,以奖励的形式部分返还,比例为 %,(以购房购车的方式补贴) 2、总部经济 (1)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2)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3、金融业 (1)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区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区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2)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3)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5)金融企业按照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我市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照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和我市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4、中介服务业 (1)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区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区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区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区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区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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