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沽镇招商引资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 出自(《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暂行规定》) 一、税收政策 1.经认定的生产性农业高科技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按减半征收、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不低于10%。
2.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和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对外商投资者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产品出口型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企业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3、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其中所得税免征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实现。技术入股所取得的长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扩大中间试验的产品,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